被告坦白的刑事律師辯護應注意哪些方面?
發表時間:2017-09-30 11:03: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5次自從《刑法修正案(八)》通過之后,“坦白”就從一個酌定從輕量刑情節轉變為法定從輕情節,是否具有坦白情節成為刑事被告律師辯護的必要關注點。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由于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被抓獲的而不是主動投案的,因此,“坦白”可以說是在刑事辯護中適用最多的一個從輕量刑情節,打好“坦白”之辯無疑對于最終減輕被告人的刑罰,實現辯護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坦白必須是在到案之后。如果是主動到案,則成立自首,而不成立坦白;被動到案才會成立坦白。坦白對于如實供述的要求與投案自首相同,也是如實供述全部事實或者主要事實。
2、需要區分坦白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區別。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也就是在到案之初即如實向偵查機關供述犯罪行為,而不能在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供述;在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供述的,只能構成如實供述犯罪,作為酌定的一個從輕處罰情節,其從輕的幅度比坦白小。
3、坦白也可以減輕處罰。所謂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之下處罰。如果坦白避免了特別重大危害結果的發生,減少了社會和人民的損失,可以認為其具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較小,對其適用減輕處罰符合刑法懲罰犯罪與改造犯罪分子,令其重返社會相同一的原則。
4、如果到案后交代不同種類的罪行,則對于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類的罪行,構成自首;如果交代同種犯罪的余罪,則不成立自首,但可構成特別坦白,特別坦白的從輕幅度一般應大于普通坦白。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