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在死刑復核時提出辯護意見的注意事項
發表時間:2017-11-10 12:55:5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67次在司法實踐中,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二是約見法官,當面向法官陳述辯護意見。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最高人民法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作出了硬性規定,明確了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可見,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對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相當重視,辯護律師應當抓住機會,充分行使辯護權,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律師如何反映和提交意見,也應當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程序合法等角度人手,但與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程序不同的是,在死刑復核程序反映和提交意見的終極目標是“不被核準死刑”,對于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終極目標則是“保命”,所以反映和提交的意見一定要圍繞終極目標進行,并從以下幾個方面介入。
(一)事實認定方面
1.發現新情況、新證據,可能影響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如果辯護律師通過調查取證等方法發現新情況,取得可能直接影響死刑判決的新證
據,如新的證人證言、新的物證等,則應當盡快與案件的承辦法官取得聯系,向法院反映新情況,提交新證據,并提出不予核準死刑意見。
2.死刑裁判在事實認定和證據采信上確有錯誤的
如果辯護律師認為在死刑裁判中據以判決被告人死刑的事實和證據認定存在以下問題,應當及時向承辦法官反映和提交意見。
(1)案件認定中的關鍵證據獲取程序非法,應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予以排除,或者可能使案件事實認定存在爭議的;
(2)控方提供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罪大惡極的;
(3)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事實不清的;
(4)法院在事實認定時采信證據存在錯誤,如忽略了控方提供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從輕、減輕情節的證據的;
(5)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實認定問題,不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的。
(二)法律適用方面
1.適用罪名錯誤
在死刑復核階段發現這類錯誤的可能性極小,但如果辯護律師發現確有此類錯誤,應當及時向法院指出。例如錯誤地將普通詐騙案件認定為集資詐騙案件,因為詐騙罪不存在死刑,而集資詐騙罪存在死刑,如果能改變這方面的罪名和定性,是極好的辯護方向。
2.量刑存在問題
(1)被告人存在罪輕情節,法院仍然判處被告人死刑的
當被告人存在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時,一般可以認為被告人并非罪大惡極,不應當判處死刑。辯護律師應當盡量找出被告人是否存在這些罪輕情節。
(2)法院判處當事人死刑違反法律規定的
刑法明確規定了不得適用死刑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具備這些情形而仍被判處死刑的,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例如法院對在羈押期間懷孕并流產的婦女適用了死刑的,就屬于適用法律的錯誤。
(3)被告人存在其他在判處死刑時應當考慮的情節的
在具體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存在一些在刑法條文中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事立法精神和有關刑事政策,通過司法機關的一般經驗,一般不予判處死刑的情節。這時,律師應當將這些細節明確、清晰地列明,請求法院在復核時予以考慮,如:
1)犯罪事出有因,并非不可饒恕
例如被告人基于義憤、大義滅親、不堪虐待、遭受迫害、受害人存在過錯等原因殺人,往往可以認為是事出有因,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一般也不適用死刑。而因鄰里、債務等矛盾激化引起斗毆而造成死亡的案件,由于犯罪人改造的難度相對較小,一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在必要時可以考慮適用死緩。
2)犯罪前一貫表現好、犯罪后又真誠悔罪
犯罪前一貫表現好,偶爾失足的犯罪人,主觀惡性弱,再犯可能性小,改造難度小,對于這類犯罪人,司法機關一般會盡量避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如果存在犯罪后積極采取措施搶救受害人、挽回損失,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等情形的,更應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對于存在這些情節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向法官提供相關的材料、證據,爭取最好的辯護結果。
3)積極退贓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例如在財產型、貪污受賄類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能積極退出大部分贓款,減小其犯罪給社會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者在暴力類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一般應當認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改造可能性較大,司法機關一般也會慎重適用死刑,尤其慎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三)訴訟程序方面
訴訟程序正當合法是正確裁判的重要保障,如果辯護律師發現在死刑復核的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形,也應當提出相應的意見,請求法院不予核準死刑:
1.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2.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
3.其他訴訟程序存在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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