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區分
發表時間:2017-10-16 19:16:4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31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窩藏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區分窩藏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應當注意兩罪如下不同:
(1)犯罪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刑罰執行活動;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正常追繳活動以及對犯罪案件的正常查處追究活動。
(2)行為指向的對象不同。前罪行為指向的對象為犯罪的人;而后罪行為指向的對象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3)行為表現不同。前罪的行為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后罪的行為表現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4)主觀方面不同。行為人實施前罪的用意在于幫助犯罪的人逃避應有的法律制裁;而實施后罪的用意,既可以是幫助犯罪的人逃避應有的法律制裁,也可以是出于謀取經濟利益等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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