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16 15:25:1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詐騙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情況下,兩罪較易區別,但是在以下情形下容易混淆: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刑法》第217條第四項規定的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產生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對此應當區分為兩種情況:(1)購買人知道所買的美術作品是假冒他人署名的,只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2)行為人向購買人聲稱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是真品,購買人信以為真,騙取其錢財的,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構成想象競合犯,應在詐騙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中擇一重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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