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和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22-10-22 19:01: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和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概念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特定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秩序
2、客觀要件
根據馮江編著的《刑法適用指導與疑難注解》,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是指糾集多人擾亂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社會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秩序,如聚眾侵入、占領單位、團體的工作場所,或者封閉其出入通道,進行糾纏、哄鬧、辱罵等。“情節嚴重”,一般表現為擾亂的時間長,次數多,糾集的人數多,擾亂重要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活動,造成的影響比較惡劣等;“造成嚴重損失”,主要是指使經濟建設、教學科研和醫療等受到嚴重的破壞和損失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且僅限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于一般參與人員,不能以犯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量刑
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司法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
(公通字[2013]25號)
一、對擾亂信訪工作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6.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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