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入罪標準
發表時間:2017-11-09 11:56: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醫療事故罪的入罪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以把醫療傷亡形成機制分為四種:(1)違章醫療行為雖然對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終因病情發展引起病人傷殘或死亡,如搶救農藥中毒病人時使用的解毒劑數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隋發展引起傷殘、死亡,這包括醫方違章不作為和無效作為兩種情形;(3)違章醫療行為同治療需要背道而馳從而加劇病情引起病人傷亡,如用反藥等是之;(4)違章醫療行為本身直接破壞人體而直接引起傷亡或同原患傷病相互疊加共同導致病人傷亡,如手術時操作粗心誤傷大血管等等。這四種情形中,違章醫療行為均與病人傷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社會一般觀念觀察,上述后兩種情形中違章醫療行為與病人傷亡間的聯系容易為人們注意,而在上述前兩種情形中,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起到一定治療作用或者至少沒有起反作用,因而違章醫療行為與病人傷亡間的關系易被忽視。這是特別值得引起注意的。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大多數同違章醫療行為有關,又與病情本身有關,那么,應如何認定違章醫療行為對傷亡結果的原因力大小?這應看醫療行為的違章程度即違法性程度如何。+只有醫療行為嚴重違反醫療規章制度,才能由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基于對醫務工作特殊性及危險性的照顧而得出的結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1)擅離職守的;(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3)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4)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5)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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