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0-15 14:04:2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案標準》指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犯罪。《數額、數量標準》第10條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立案標準》對此作了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主要有:
1.對“國有資產”的概念作了界定。1997年《刑法》實施以來,不斷有辦案部門的同志提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特別是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深化,在實踐中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尤其是在}昆合型經濟中,國有資產的認定工作比較困難。為此,在走訪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志并對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研究的基礎上,《立案標準》在附則部分對國有資產的概念作了以下比較明確的規定:“本規定中有關私分國有資產罪案中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當然,這一定義雖然明確了國有資產的概念,但畢竟還是比較原則的,司法實踐中在具體認定某項資產是否為國有資產的過程中還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對于性質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商請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協助界定。
2.明確規定對私分國有資產的數額應累計計算。有些辦案部門的同志提出,希望對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數額標準是指一次私分的數額還是多次私分的累計數額問題予以明確。根據《刑法》關于貪污數額應累計計算的規定原則,《立案標準》明確規定,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在制定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立案標準的過程中,有兩個問題爭議比較大。一是關于本罪的數額標準的確定問題。一些人認為,在實踐中,集體私分的數額一般都比較大,如果將標準規定過低會脫離實際,同時,還要適當考慮私分到個人的數額與貪污罪數額標準的關系問題。本罪是單位犯罪,國有單位的人數一般都比較多,許多時候個人所得的數額可能還沒有達到貪污罪的立案標準就已達到了本罪的立案標準。一些人認為,目前,我國國有資產流失情況非常嚴重,對私分國有資產行為的標準不能定得過高,而且法律規定私分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如標準過高也不符合立法精神。最后,《立案標準》對本案的數額標準沒有作出變動。二是是否應該對個人所得數額也規定一個標準。一些人認為,私分國有資產的情況各不相同,有的單位人數比較少,有時從總數上看,私分的數額并不是很多,但平均到個人,則數額相當可觀,其行為的危害性也很大,不應讓這些人逃脫刑法的制裁,并建議將“私分國有資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人所得數額超過1萬元的”也規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立案標準之一。還有一些人則認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人所得數額的多少不宜作為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立案標準,因為本罪是單位犯罪,可以將有關責任人員個人所得數額的多少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但不應作為單位犯罪的構成條件。考慮到本罪主要是從保護國有資產的角度設立的,應以國有資產受到侵犯的數額為主要衡量標準,而且集體私分與貪污應有區別,《立案標準》沒有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人所得數額單獨規定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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