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實務認定
發(fā)表時間:2017-11-07 14:49:4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3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實務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是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區(qū)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非罪的主要標準,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屬一般的工作過失瀆職行為,可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玩忽職守罪在客觀上都表現(xiàn)為行為人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不正確履行依其職責應履行的義務,在主觀上都由過失構成,但兩罪是有本質(zhì)區(qū)別的,區(qū)別的關鍵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
兩罪的主體雖同為特殊主體,但特指的對象不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犯罪的客觀方面有所不同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玩忽職守行為表現(xiàn)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犯罪結果是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的玩忽職守行為表現(xiàn)在國家機關的工作中,犯罪結果是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侵犯的客體不同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財產(chǎn)利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交易秩序,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以上就是關于: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實務認定的內(nèi)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