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0-13 15:51:5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以上是受賄罪的現行立案追訴標準。《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法定最低刑的
數額進行調整后,從立案標準與定罪標準應當一致的原則出發,《數額、數量標準》將受賄罪的立案標準規定為:“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應予立案。”《立案標準》對此作進一步完善。
在充分吸收以往規定的立案標準的有關內容的基礎上,本著既要涵蓋“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各種情節,又要避免無論是否必要都在每一個立案標準后加“其他情形”的兜底條款的情況,《立案標準》規定,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
在實踐中,適用《立案標準》的有關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根據《立案標準》的規定,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是指接近5000元且已達到5000元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在4000元以上,情節較重的,也應立案偵查。
2.行為人只要具備受賄罪立案標準規定的兩種情形之一的,即應予立案。
在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在4000元以上的情況下,行為人只要具備所列舉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即應予立案,不要求同時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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