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0:45: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309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構成本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行為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原則上就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根據司法實踐中的情況,行為人只要對未成年人進行誘騙、脅迫,并使他們集合起來,成立幫派團伙,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就可以認定行為構成本罪,就可以立案進行追究。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上述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組織為數不多的未成年人尚未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被抓獲的,則不認為是犯罪,但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此外,被組織的人必須是未滿18周歲的人,如果被組織的人是成年人,則行為人成立被組織的人所進行的犯罪的共犯,應按照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主犯定罪處罰。同時,未成年人進行的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必須是被人組織的,如果是自發進行,沒有受到組織和控制,也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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