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0:38: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犯罪屬于身份犯,正確把握其立案追訴標準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構成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其次,上述人員必須是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統計人員實施了打擊報復行為;再次,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情節惡劣。但何謂情節惡劣,目前尚無明確的界定。一般認為,所謂情節惡劣,主要是指因打擊報復行為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打擊報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打擊報復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多次的;打擊報復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等等。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具有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或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本罪,具有兩種行為的也只構成本罪一罪。
如果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的行為情節較為輕微,不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不能認定為犯罪;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此外,構成本罪還需要具有打擊報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出于打擊報復的目的,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統計人員實施了如毆打、捆綁等行為的,則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相關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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