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0:23: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司法實踐中,對本罪進行正確的立案追訴需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看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有關的監管法規。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有法律上的依據,是依法對被監管人進行懲戒,就應當認定為正當的職務行為,不能對其入罪。二是看行為人是否有監管的職權和職責。如果行為人在實施毆打或體罰虐待行為時沒有相應的監管的職權,則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只能以其他罪名進行定罪量刑。三是看行為人有無虐待被監管人的主觀故意。如果行為人并無這種故意,只是因為監管機構條件的制約和能力的不足,客觀上造成了這種虐待的結果,也不能對其定罪處罰。四是看情節是否嚴重。對違反職業道德或相關管理規定的一般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建議監管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一定的行政或黨紀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例如,《監獄法》第14條規定,監獄的人民警察有體罰、虐待罪犯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根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對于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上述立案標準的作出主要是考慮到司法實踐的現實情況,監管人員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情況頻頻發生,他們對被監管人實施肉刑或變相肉刑,破壞了正常的監管秩序,侵害了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害了被監管人的身心健康。因此,該立案標準的作出對于規范監管行為,保障被監管人的人權意義重大。
根據虐待被監管人案立案標準第(1)、(2)項的規定,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實施肉刑或變相肉刑的,應予立案,包括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情形。針對實踐中發生的被監管人被虐待致傷、致死案件,該標準也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虐待被監管人案立案標準第(3)、(4)項的規定,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應予立案。此外,由于虐待被監管人的人數也對虐待行為的性質具有重要的影響,所以根據虐待被監管人案立案標準第(5)項的規定,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至于對不同對象實施體罰虐待之間是否存在時間上的間隔,沒有規定。根據虐待被監管人案立案標準第(6)項的規定,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凡符合前述嚴重情節標準的,也應予立案。司法實踐中,有些監管人員出于各種原因不直接出面,而是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在這種情況下,同樣要追究該監管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刑事責任。虐待被監管人案立案標準第(7)項作為一個兜底性的規定,概括了其他可能出現的虐待被監管人的情況,如在聯合國有關組織考察我國期間實施了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或者體罰虐待行為引起了獄內暴亂或囚犯集體逃跑等事件的,都應當予以立案。
監管人員違法監管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監管人員可依法行使監管職權,包括對違反監管法規的被監管人使用械具或者禁閉,都是依法執行職務的正當行為,不屬體罰虐待的行為。比如,《監獄法》第45條規定,罪犯有脫逃、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危險行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監獄可以使用械具。第58條規定,罪犯有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欺壓其他罪犯等破壞監管秩序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如何認定監管人員的行為是屬于犯罪行為意義上的體罰虐待還是屬于執行職務的正當行為,其標準就是依照《監獄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分析認定是否具有法定事由發生,監管措施是否為法律、法規所允許。
以上就是關于: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