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咨詢:主動投案能成立自首嗎
發表時間:2025-04-23 08:54:0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次主動投案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能成立自首。
自首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一種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主動投案是成立自首的重要前提條件之一,但并非只要主動投案就必然構成自首。
首先,主動投案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自愿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表現出對法律的敬畏和接受懲處的態度。然而,要成立自首,還需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就是說,不僅要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還要毫無隱瞞地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等關鍵信息。如果投案后不如實供述,或者故意隱瞞重要情節,企圖逃避法律制裁,那么就不能認定為自首。
其次,投案的時間也會對自首的認定產生影響。一般來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實未被發覺,或者雖然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投案,更有可能被認定為自首。但如果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經被發覺,甚至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通緝,在這種情況下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也可能被認定為自首。
此外,投案的方式也多種多樣,比如親自到有關機關投案,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向有關機關表達投案意愿等。只要能夠體現犯罪嫌疑人主動將自己交付給司法機關處理的意愿,都可以視為主動投案。
總之,主動投案只是成立自首的一個方面,還需要結合如實供述罪行等其他條件來綜合判斷。法律對于自首的認定是嚴格且審慎的,目的是在維護法律權威的同時,鼓勵犯罪嫌疑人積極改過自新,為社會的穩定和法治的實現發揮積極作用。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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