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內容是什么?
發表時間:2024-03-06 08:39:3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1次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采取技術調查、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除根據相關證據材料所屬的證據種類,依照本章第二節至第七節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技術調查、偵查措施所針對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技術調查措施是否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技術偵查措施是否在刑事立案后,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
(三)采取技術調查、偵查措施的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準決定載明的內容執行;
(四)采取技術調查、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與其他證據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對技術偵查證據,除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對不同種類證據進行分類審查外,還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合法性審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是否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履行批準手續,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是否隨案移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準決定載明的內容執行。
二是真實性審查,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內容是否作出說明,復制件的內容與原件是否一致,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是否全面移送。
三是關聯性審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具有共同指向的內在聯系,以及與其他證據存在的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釋等。
需要注意的是,對技術偵查證據的審查認定,既要考慮毒品犯罪隱蔽性強、偵查取證難度大的現實情況,也要嚴格堅持法定證據審查標準,不能因技術偵查證據具有重要的證明價值而無視程序規定、把嚴重違反程序規定的技術偵查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也不能抽象地以保障人權為由,對收集程序存在瑕疵的技術偵查證據一概視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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