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解讀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發表時間:2025-01-31 16:57:1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24次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包括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承擔著對未成年人的照護責任,如果工作人員利用其特殊地位,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罪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是抽象的危險犯,該罪的規定旨在使少女的身心健康成長不受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性行為的妨礙。但在具體案件中,司法機關不可能判斷未成年少女的健康成長是否受到了妨害,只要行為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了性關系,就成立該罪的既遂。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犯罪對象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長期/多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長期發生性關系的;
(二)與多名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
(三)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對發生性關系的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制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五)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十三條對于利用職業便利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從業禁止。
第十四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等犯罪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根據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第十五條本解釋規定的“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職責的人員,包括與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關系且事實上負有照顧、保護等職責的人員。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
第二條 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從嚴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二)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對于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865297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