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律師辯護大全
發表時間:2024-10-15 15:01:2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6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檢例第60號)劉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耕地上建設“大棚房”“生態園”“休閑農莊”等,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造成耕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實際建設者、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2024年)在林地上種植農作物“毀壞”林地的認定:在林地上進行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原有植被、林業生產條件被嚴重破壞的,屬于毀壞林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 二條規定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論處。
(2023年)非法占用園地、改變園地用途的能否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農用地并非僅指耕地和林地兩種,還應包括草地、農田水利地、養殖水面等其他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
(2024年)梁某東等人非法占用農用地案-村民小組組長在土地發包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變更土地用途、毀壞耕地的性質認定:村民小組隨意變更土地性質、用途將土地發包,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可以依法追究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村民小組組長的刑事責任。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七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第六條 單位實施破壞林地資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關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七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且未經處理的,應當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第六條 多次實施破壞草原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未經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一、你院請示的在農村宅基地、責任田上違法建房出售如何處理的問題,涉及面廣,法律、政策性強。據了解,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見和處理辦法,在相關文件出臺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從來函反映的情況看,此類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區發案較多。案件處理更應當十分慎重。要積極爭取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有效協調有關方面,切實做好案件處理的善后工作,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辦理案件中,發現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瀆職、受賄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發現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方面存在問題的,要結合案件處理,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完善社會管理。
(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對《在“禁牧區偷牧造成草場大量毀壞”行為性質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禁牧區偷牧造成草場大量毀壞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目前,應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在禁牧區偷牧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在禁牧區偷牧造成草場大量毀壞的行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實踐中,請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審查判斷。
(200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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