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網轉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例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例
發表時間:2020-10-25 17:17: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律師網轉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例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例,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敏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全部為涉農案件(檢例第61號)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 假種子 農業生產損失認定
【要旨】
以同一科屬的此品種種子冒充彼品種種子,屬于刑法上的“假種子”。行為人對假種子進行小包裝分裝銷售,使農業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敏,男,1991年3月出生,江西農業大學農學院畢業,原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區區域經理。
2017年3月,江西省南昌縣種子經銷商郭寶珍詢問隆平高科的經銷商之一江西省豐城市“民生種業”經營部的閔生如、閔蜀蓉父子(以下簡稱閔氏父子)是否有“T優705”水稻種子出售,在得到閔蜀蓉的肯定答復并報價后,先后匯款共30萬元給閔生如用于購買種子。
閔氏父子找到王敏訂購種子,王敏向隆平高科申報了“陵兩優711”稻種計劃,后閔生如匯款20萬元給隆平高科作為訂購種子款(單價13元/公斤)。王敏找到金海環保包裝有限公司的曹傳寶,向其提供制版樣式,印制了標有“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T優705”字樣的小包裝袋29850個。收到隆平高科寄來的“陵兩優711”散裝種子后,王敏請閔氏父子幫忙雇工人將運來的散裝種子分裝到此前印好的標有“T優705”的小包裝袋(每袋1公斤)內,并將分裝好的24036斤種子運送給郭寶珍。郭寶珍銷售給南昌縣等地的農戶。農戶播種后,禾苗未能按期抽穗、結實,導致200余戶農戶4000余畝農田絕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60余萬元。
經查,隆平高科不生產“T優705”種子,其生產的“陵兩優711”種子也未通過江西地區的審定,不能在江西地區進行終端銷售。
【指控與證明犯罪】
2018年5月8日,江西省南昌縣公安局以王敏涉嫌銷售偽劣種子罪,將案件移送南昌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王敏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知道銷售的種子為偽劣種子。王敏還辯解:1.印制小包裝袋經過隆平高科的許可;2.自己沒有請工人進行分裝,也沒有進行技術指導;3.沒有造成大的損失。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王敏將“陵兩優711”冒充“T優705”銷售給農戶,但其是否明知為偽劣種子、“陵兩優711”是如何變換成“T優705”的、隆平高科是否授權王敏印刷小包裝袋、造成的損失如何認定、哪些人員涉嫌犯罪等問題,有待進一步查證。針對上述問題,南昌縣人民檢察院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收集訂購種子的貨運單、合同、簽收單、交易記錄等書證;核實印制小包裝袋有無得到隆平高科的授權,是否有合格證等細節;種子從四川發出,中途有無調換等,“陵兩優711”是怎么變換成“T優705”的物流情況;對于損失認定,充分聽取辯護人及受害農戶的意見,收集受害農戶訂購種子數量的原始憑證等。
經補充偵查,南昌縣公安局進一步收集了物流司機等人的證言、農戶購買谷種小票、農作物不同生長期照片、貨運單、王敏任職證明等證據。物流司機證言證明貨物沒有被調換,但貨運單上只寫了種子,并沒有寫明具體的種子品名;隆平高科方面一致聲稱王敏訂購的是“陵兩優711”,出庫單上也注明是“陵兩優711”(散子),散子銷售不受區域限制,并且該公司從不生產“T優705”;而閔氏父子辯稱自己是應農戶要求訂購“T優705”,到貨也是應王敏要求提供場地,王敏代表公司進行分裝。因雙方沒有簽訂種子訂購合同且各執一詞,無法查實閔氏父子訂購的是哪種種子。但可以明確的是2010年5月17日廣西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對“陵兩優711”審定通過,可在桂南稻作區或者桂中稻作區南部適宜種植感光型品種的地區作為晚稻種植,在江西省未審定通過。王敏作為隆平高科的區域經理,對公司不生產“T優705”種子應該明知,對“陵兩優711”在江西省未被審定通過也應明知。另查實,隆平高科從未授權王敏進行設計、印制“T優705”小包裝袋。
針對損失認定,公安機關補充收集了購種票據、證人證言等,認定南昌縣及其他地區受害農戶合計205戶,絕收面積合計4000余畝。為評估損失,公安機關開展現場勘查,邀請農科院土肥、農業、氣象方面專家進行評估。評估認定:1.南昌縣部分稻田種植的“陵兩優711”尚處始穗期,已無法正常結實,導致絕收。2.2017年10月下旬評估時,部分稻田種植的“陵兩優711”處于齊穗期,但南昌地區晚稻的安全齊穗期是9月20日左右,根據南昌往年氣象資料,10月下旬齊穗的水稻將會受到11月份低溫影響,無法正常結實,嚴重時會絕收。3.根據種子包裝袋上注明的平均畝產444.22公斤的數據,結合南昌縣往年晚稻平均畝產量,考慮到晚稻因品種和種植方式不同存在差異,產量評估可以以種子包裝袋上注明的平均畝產444.22公斤為依據,結合當年晚稻平均單價2.60元/公斤計算損失。205戶農戶因種植假種子造成的經濟損失為444.22公斤/畝×2.60元/公斤×4000畝=4619888元。
綜合上述證據情況,檢察機關采信評估意見,認定損失為461萬余元,王敏及辯護人對此均不再提出異議。
2018年7月16日,南昌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敏犯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向南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9月10日,南昌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敏身為隆平高科宜春地區區域經理,負有對隆平高科銷售種子的質量進行審查監管的職責,其將未通過江西地區審定的“陵兩優711”種子冒充“T優705”種子,違背職責分裝并銷售,使農業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針對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四組證據予以證明:
一是被告人王敏的立案情況及任職身份信息,證明王敏從農業大學畢業后就從事種子銷售業務,有著多年的種子銷售經驗。2015年8月至2018年2月在隆平高科從事銷售工作,身份是江西宜春地區區域經理,職責是介紹和推廣公司種子,并代表公司銷售種子,對所銷售的種子品種、質量負責。
二是相關證人證言,證明王敏接受閔氏父子種子訂單,并向公司訂購了“陵兩優711”種子,印制“T優705”小包裝袋分裝種子并予以冒充銷售。其中,閔蜀蓉證言證明郭寶珍需要“T優705”種子,自己向王敏提出采購種子計劃,王敏表示有該種種子,并承諾有提成;證人曹傳寶等的證言,證明其按王敏要求印制了“T優705”種子小包裝袋,王敏予以簽字確認。證人閔生如的證言,證明王敏明知印制“T優705”小包裝袋用于包裝“陵兩優711”種子,仍予以簽字確認。
三是相關證人證言,證明四川隆平高科研發、運送“陵兩優711”到江西豐城等情況。其中,四川隆平高科副總張友強證言證明:王敏向隆平高科江西省級負責人楊劍輝報購了訂購“陵兩優711”計劃;楊劍輝證言證明公司收到“陵兩優711”計劃并向江西發出“陵兩優711”散子,該散子可以銷往江西,由江西有資質的經銷商賣到廣西,但不能在江西直接銷售。隆平高科票據顯示收到王敏訂購“陵兩優711”計劃并發貨至江西。
四是造成損失情況、相關鑒定意見及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明農戶購買種子后造成絕收等損失。
王敏對以上證據無異議,但提出在小包裝袋印制版式上簽字是閔生如讓他簽的。
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王敏及其辯護人認為王敏沒有主觀犯罪故意,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公訴人針對辯護意見進行答辯:
第一,從主觀方面看,王敏明知公司不生產“T優705”種子,卻將其訂購的“陵兩優711”分裝成“T優705”予以銷售。王敏主觀上明知銷售的種子不是訂購時的種子,仍對種子進行名實不符的分裝,具有銷售偽劣種子的主觀故意。
第二,從職責角度看,不論王敏還是四川隆平高科的工作人員,都證明所有種子訂購,是由經銷商報單給區域經理,區域經理再報單給公司,公司發貨后,由區域經理分銷。王敏作為四川隆平高科宜春地區區域經理,具有對種子質量進行審查的職責,其明知隆平高科不生產“T優705”種子,出于謀利,仍以此種子冒充彼種子進行包裝、銷售,具備犯罪故意,社會危害性大。
第三,王敏的供述證明,其實施了“在百度上搜索‘T優705’及‘T優705’審定公告內容”的行為,并將手機上搜索到的“T優705”種子包裝袋版式提供給印刷商,后在“T優705”包裝袋版式上簽字;曹傳寶和李亞東(江西運城制版有限公司設計師)都證實“T優705”小包裝袋的制版、印刷都是王敏主動聯系,還拿出公司的授權書給他們看,并特別交代要在印刷好的袋子上打一個洞,說種子要呼吸;劉英(隆平高科在南昌縣的經銷商)也證實,從種子公司運過來的種子不可以換其他品種的包裝袋賣,這是犯法的事。王敏能夠認識“在包裝袋印制版式上簽字就是對種子的種類、質量負責”的法律意義,仍予以簽字。
第四,王敏作為隆平高科的區域經理,實施申報銷售計劃、設計包裝規格、尋找印刷點、簽字確認、指導分包作業等行為,均表明王敏積極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犯罪行為,王敏提出是閔生如讓他簽字,與事實不符,其辯護理由無法成立。
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人提交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2018年10月25日,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王敏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王敏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間,王敏及其家屬向南昌縣農業局支付460萬元用于賠償受害農民損失。2018年12月26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王敏的定性,鑒于上訴期間王敏已積極賠償損失,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指導意義】
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農業生產安全,損害農民合法利益,及時、準確打擊該類犯罪,是檢察機關保護農民權益,維護農村穩定的職責。檢察機關辦理該類案件,應注意把握兩方面問題:
(一)以此種子冒充彼種子應認定為假種子。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假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假種子有不符型假種子(種類、名稱、產地與標注不符)和冒充型假種子(以甲冒充乙、非種子冒充種子)?,F實生活中,完全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比較少見。犯罪嫌疑人往往抓住種子專業性強、農戶識別能力低的弱點,以此種子冒充彼種子或者以不合格種子冒充合格種子進行銷售。因農作物生產周期較長,案發較為隱蔽,冒充型假種子往往造成農民投入種植成本,得不到應有收成回報,嚴重影響農業生產,應當依據刑法予以追訴。
?。ǘ瘟臃N子造成的損失應予綜合認定。偽劣種子造成的損失是涉假種子類案件辦理時的疑難問題。實踐中,可由專業人員根據現場勘查情況,對農業生產產量及其損失進行綜合計算。具體可考察以下幾方面:一是根據現場實地勘察,邀請農業、氣象、土壤等方面專家,分析鑒定農作物生育期異常的原因,能否正常結實,是減產還是絕收等,分析減產或者絕收面積、產量。二是通過審定的農作物區試平均產量與根據現場調查的往年產量,結合當年可能影響產量的氣候、土肥等因素,綜合評估平均產量。三是根據農作物市場行情及平均單價等,確定直接經濟損失。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三條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以上就是關于:刑事律師網轉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例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例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