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法庭辯論階段的工作
發表時間:2017-10-17 14:56:1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9次《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法庭辯論階段是律師最集中、最系統發表自己辯護觀點的階段,也是刑事辯護律師充分展示自己的辯護能力和技巧的階段。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一定的順序,圍繞公訴人指控、法庭調查反映出來的案件范圍,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刑事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聽取公訴人發言
法庭辯論階段先由公訴人發言,律師應認真聽取公訴人如何論證被告人構成指控的罪名,如何論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體系的完整性和嚴密性,如何論證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辯護人應當從公訴人的發言中尋找漏洞和突破口,并根據公訴人的發言以及庭審的情況對原擬定的辯護意見進行調整、修改、充實以及補充。
(二)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公訴案件雖然是由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是訴訟參與人之一,立場和出發點與公訴人有相同之處,也有差異之處。不論是在定性還是在量刑方面,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的意見有可能與公訴意見存在很大差異。例如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被害人的家屬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可能提出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意見。因此,刑事辯護律師除了認真聽取公訴人的發言外,還要認真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
(三)聽取被告人的自行辯護
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會見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享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就其自行辯護的事項進行交流和溝通。在庭審過程中,刑事辯護律師應當認真聽取被告人的辯護意見。一方面,刑事辯護律師根據被告人的自行辯護,可以對其辯護中存在的不充分之處進行補充,以達到更好的辯護效果;另一方面,刑事辯護律師還應當根據被告人的自行辯護,適時調整辯護人事先擬定的辯護意見。舉個極端的例子,被告人在庭審前認罪,與刑事辯護律師達成罪輕辯護的共識,但在自行辯護時突然翻供,拒不認罪,刑事辯護律師則應當馬上改變原定的辯護計劃,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
(四)發表辯護意見
(五)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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