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無罪辯護方案(無罪辯護策略選擇)
發表時間:2021-07-07 09:35:3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667次無罪辯護是辯護律師和被告人在庭審中作無罪的辯解,包括事實上的無罪和法律上的無罪。刑事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案例所占比例較大,但實踐中法院認定為無罪的比例極少。
一.事實上的無罪
事實上的無罪辯護,通常控辯雙方就案件的基本事實認定存在重大差異,被告人和辯護律師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根本不存在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刑事辯護律師作事實上的無罪辯護有以下兩種類型:
1、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
當有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存在以下情形時,刑事辯護律師可以明確提出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并非由被告人實施的無罪辯護意見:
第一,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沒有作案時間、案發時不在現場、不具備作案能力;
第二,有證據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系他人實施的。而這些證據通常需要刑事辯護律師調查、搜集。
2、指控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刑事辯護律師最常見的無罪辯護方案。《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該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也是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基本原則的體現。所以,刑事辯護律師發現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在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上存在異議,相關證據不能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仍存在合理懷疑的情形時,應當為被告人提供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
二、法律上的無罪
法律上的無罪,是指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存在異議,但對所指控的事實的法律適用存在異議。具體包括:
1、因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但法律具有滯后性。罪刑法定要求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如強奸男子就不構成強奸罪,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實施,這種行為可以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我國刑法分則,具有大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他情節”的兜底條款,特別是新的犯罪行為出現時,就會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2、因存在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而無罪。被告人的行為雖然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若存在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則同樣不構成犯罪。目前我國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理論上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包括:法令行為、正當職務行為、被害人的承諾、基于推定的承諾的行為、自救行為、自損行為、義務沖突等。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83年共同發布的《關于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
責任阻卻事由則包括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超過追訴時效、特赦令免除刑罰等。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夠在主觀上受到譴責、承擔侵權責任并以一定程度的精神、智力為前提的能力。我國法律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有明確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等,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對于被告人患精神病,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
3、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不認為是犯罪的。《刑法》第13條中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另外,很多家庭成員之間輕微的刑事案件,法律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18條第2款規定:“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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