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刑事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
發表時間:2021-07-17 12:21: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89次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對被刑事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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