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
發表時間:2017-10-17 14:15:3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行為上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而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客觀行為上則表現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產品質量上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假冒注冊商標罪是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成立不以所假冒的商品是否為偽劣商品為前提條件。
第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罪打擊的重點在于消費欺詐,保護的重點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該罪打擊的重點是商標侵權行為,保護的重點是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
對于行為人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時,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兩種行為均達到了刑事追訴的標準,應如何處理,有很大分歧。我們認同這樣一種觀點,由于這兩個罪的實行行為都不是單一的行為,兩個罪各種行為交叉在一起有兩種情況:第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與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表現為同一個行為過程。行為人行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符合想象競合犯的特征,應按照數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第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與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表現為兩個獨立的行為過程,但是兩個行為又存在著一定的聯系。行為人先生產偽劣產品,后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主觀上存在兩個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兩個犯罪行為,分別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是,行為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目的是為了銷售,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是主行為,直接體現犯罪目的,而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是為了便于偽劣產品牟取暴利這一犯罪目的的實現而實施的,屬于方法行為,二者受一個犯罪目的的支配和制約,又服務于一個犯罪目的,屬于牽連犯。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按照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論處。因此,不論行為構成想象競合犯還是牽連犯,都應按照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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