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共同犯罪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6 15:10: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搶劫罪的共同犯罪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搶劫罪承繼共犯。承繼的共犯,是指先行為人已經實施了一部分實行行為之后,后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施犯罪的情況。典型的情況是,先行為人已經實施完畢手段行為,后行為人參與實施取財行為。搶劫罪承繼共犯的認定主要包括兩個問題:第一,后行為人是否應當對其參與之前的先行為人的行為及加重情節承擔刑事責任。一方面,雖然后行為人在實施取財行為時先行為人的手段行為已經結束,但其手段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仍然處于持續之中。后行為人對先行為人的手段行為所造成的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的利用(當然必須以二者最終形成共同犯罪意圖為限制條件),使得不能僅僅將其取財行為評價為搶奪等其他犯罪,簡言之,需要借用先行為人的手段行為將后行為人的行為整體評價為搶劫罪。另一方面,要讓行為人對刑法上的一定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其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而因果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從時間上看原因在前結果在后,讓后行為人對此前的結果或者加重情節承擔刑事責任有違這一特征。第二,后行為人參與共同犯罪的最晚時間。后行為人參與搶劫罪共同犯罪的最晚時間是搶劫罪的實行行為終止之前,如果手段行為和取財行為都已經完成的,后行為人就無法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而只能單獨構成連累犯。
2.是否屬于共同犯罪影響家庭成員或近親屬之間搶劫財產行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這一規定明顯地體現了對共同犯罪從嚴處罰的原則。
3.搶劫罪共同犯罪的實行過限問題。在搶劫罪共同犯罪的實行過限問題的認定中應當注意以下幾種特殊情形:
(1)轉化型搶劫中的實行過限。行為人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部分行為人在未與其他人通謀的情況下,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這些行為人轉化為搶劫罪,其他人構成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
(2)攜帶兇器搶奪型搶劫的實行過限。如果參與實施搶奪的部分行為人明確地要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攜帶兇器,其他人表面上答應,但在實行之時仍然偷偷攜帶兇器的,攜帶兇器者以搶劫論罪處,其他人以搶奪罪論處。
(3)結果加重犯的實行過限。如果參與實施搶劫的部分行為人明確地要求其他共犯人不要具備八種加重情節,其他人表面上答應,但在實行之時仍然具備其他加重情節的,具備加重情節者以搶劫罪的第二個量刑檔次處刑,其他人以搶劫罪的第一個量刑檔次處刑。例如,參與實施搶劫的部分行為人明確地要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持槍,其他人表面上答應,但在實行之時仍然偷偷使用槍支的,攜帶槍支者以搶劫罪的第二個量刑檔次處刑,其他人以搶劫罪的第一個量刑檔次處刑。
4.搶劫罪的共同犯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就在于,實施掩飾、隱瞞犯罪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的人與搶劫罪的本犯就其實施掩飾、隱瞞行為形成合意的時間位于搶劫行為實行完畢之前還是之后。合意形成于搶劫行為實行完畢之前的,以搶劫罪的共犯論處;合意形成于搶劫行為實行完畢之后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明知是搶劫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12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1)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2)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3)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4)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5)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6)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該解釋第4條也規定,實施本解釋第1條規定的行為,事前與搶劫機動車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以搶劫罪的共犯論處。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單位實施掩飾、隱瞞搶劫罪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如果事先有通謀的,是否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第10條將單位新增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體。雖然解決了該罪與洗錢罪的立法不協調問題(洗錢罪是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的犯罪),卻又造成了筆者所提出的問題。如果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搶劫罪的共犯論處,會造成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界限的混亂;如果對單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似乎又違反了區分共同犯罪與連累犯界限的理論。
以上就是關于:搶劫罪的共同犯罪認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