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8 14:00:3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誣告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1.誣告陷害罪與錯告的界限本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所謂錯告,是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行為。所謂檢舉失實,是指揭發他人罪行,但揭發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就把誣告與錯告在性質上清楚地區別開來了。誣告與錯告,在主觀方面有著質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屬于犯罪行為;后者則是由于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差錯。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分誣告與錯告的最基本的標志。
2.誣告陷害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
兩者都具有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誣陷的內容、目的和性質,又各不相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一般誣陷行為僅限于捏造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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