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的基本概念
發表時間:2020-11-25 20:07: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報復陷害罪的基本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報復陷害罪】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六)報復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處罰】
犯報復陷害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引起公眾不滿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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