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他罪的區分
發表時間:2020-11-25 20:13: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5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他罪的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非罪的界限
1.首先應當嚴格劃清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界限
實踐中經常發生一些消費者通過正常渠道反映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有假冒偽劣的情況,或者新聞煤體對一些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差的生產、經營者予以公開披露、曝光的,對于這類正當批評,即使揭露的事實中有部分出入,但是,由于其基本事實的屬實,上述公開披露、曝光的行為應當屬于合法行為,應予以支持和保護,不能認定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其次應當嚴格劃清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在審判實踐中,要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認定罪與非罪,對于那些確實具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性質的行為,應當鑒別其危害程度,如果確系情節顯著輕微,損害后果不大的,可依照本法第13條規定,不認為犯罪。
2.“重大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重大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量”的規定性,屬于該罪犯罪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確定“重大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涉及到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所謂“重大損失”,應當指侵害人實施的損害行為,造成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貶值,進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經濟損失。在認定這一侵害結果時,首先要確認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之行為與被害人的重大損失之間應當具有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要求行為人負刑事責任。其次,要準確地界定損失范圍,確定損失是否為重大。所謂損失的范圍,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客戶退貨損失;(2)滯銷壓庫損失;(3)為正名所進行宣傳耗費的損失;(4)預期利益和停產期間的損失。所謂“其他嚴重情節”,應當是指除上述給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以外的各種綜合性評判指標,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觀方面惡性的深淺,行為次數的多少、行為方式惡劣與否、社會影響大小、有無同種劣跡等等,應當在實踐中加以摸索、待成熟后作出明確司法解釋。
(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在認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時,應當劃清與誹謗罪的界限。本法第246條規定,誹謗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事實,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該兩種罪在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處。二者的最主要區別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是通過“誹謗”的方式侵犯競爭對方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后者則是通過誹謗侵害公民的人格。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誹謗行為針對企業負責人或者經營者本人的,就應當具體分析行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觀方面特征,來確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捏造并散布虛偽的事實,但同時指向商業信用主體和其負責人的,應當認定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如果侵害人為發泄個人不滿,蓄意貶低企業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為誹謗罪。如果一行為既貶低企業又貶低個人的,應以想象競合原則處理。如果是數行為既觸犯誹謗罪又觸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則應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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