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7 14:46: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與挪用資金罪在犯罪主體、客體及主觀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本質上有區別:
1.在主體方面,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主體為公司發起人、股東;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
2.在主觀方面,二者同為直接故意,但挪用資金罪有非法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使用權的目的,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無此目的。
3.在客體方面,兩罪同樣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的注冊資本,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的資金,包括流動資金、固定資金。
4.在客觀方面,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表現為行為人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釜歸個人使用或者借款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旦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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