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22:1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與非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屬于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只有有些危害社會程度較大,達到非以刑罰加以懲治程度即達到“情節嚴重”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至于全案情節是否嚴重,一般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查:(1)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即行為人是初犯、偶犯,還是常犯、累犯;(2)行為.行為的結果狀況,即行為人實際謀取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數額大小,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和不利影響是否嚴重、惡劣;(3)行為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具體手段、方式及其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次數。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沒達到“情節嚴重”的,只對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影響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而誘騙投資者買賣: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顯然,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與誘;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都包含著有關證券投資者在不真實情況的誘導下可能或;際做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證券交易行為,因而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兩罪存在著以下區別:
1.主體不同
前者屬于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大多數為證!、期貨投資者或從事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人;而后者為特殊主:,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
前者是行為人通過實施操縱市場行為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制造虛假證責期貨行情,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從而從中謀利;而后者是行為人通: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一方面,兩者的誘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證券、期貨行情,后者是虛假信息或:真實的交易記錄,另一方面,被騙者的主觀過錯存在著差別,前者的誘騙具有間接怊后者的誘騙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騙者的主觀過錯程度要高些,相應地承擔更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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