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區分
發表時間:2020-11-23 13:27: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4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洗錢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349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
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六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行為方式不同
前者指行為人通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瞞和掩飾,是屬于狹義上的“洗錢”行為,后者指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于廣義上的“洗錢”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本法第312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法第191條或者第349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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