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與非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0-11-23 13:25: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與非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是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為基礎的,因此,要在實踐中正確認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就必須厘清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同時,在認定過程中還要結合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斷。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成立與否的影響:
1.市場風險造成的上市公司利益受損。市場經濟活動中存在著風險是客觀必然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之內,在沒有自我利益的情況下,善意的認為其行為是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公司自身為謀求高利潤,自愿甘冒高風險而授權由其經營管理者處理相關善務,即便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也不能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
2.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大小。量變才能達到質變。是否造成“重大損失”是區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定量標準,也是定性標準。因此在實踐中要牢牢把握住對“重大過失”的認定。如果根據案件事實,確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沒有對上市公司造五重大財產損失的,應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而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屬于結果犯,即只有行為主體實施背信行為致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在行為被發現時已成為事實方才構成犯罪,但如果因實施其他補救措施,并追究責任前己彌補了公司的財產,并沒有使公司的整體財產減少或減少的數額不大,不應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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