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20-12-15 09:34:1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4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并且造成嚴重損失的,才能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訴。具體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就可以立案進行追訴:(1)糾集人數多,規模大,擾亂時間長的;(2)多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不聽勸阻的;(3)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擾亂社會秩序的;(4)擾亂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正常秩序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如果情節一般,或者未使有關單位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或者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即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進行,但手段上不限于暴力、威脅;而后者可以是單人進行,手段上則一般要求是暴力、威脅。
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行為人在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的過程中,如果其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的,應當按照牽連犯處理,擇一重罪處罰。但如果其他行為與本罪沒有牽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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