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7 13:01: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兩點:(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僅限于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后罪包括任何密級的國家秘密。(2)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持有且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而后罪表現為以竊取、刺探、收買的方式非法獲取的行為。
(二)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與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僅限于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后罪包括任何密級的國家秘密。(2)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持有且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而后罪表現為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而后罪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4)犯罪的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后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作為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不存在未遂以及其他未完成形態,即只要行為人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且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一律按本罪的既遂論處。
(二)罪數形態認定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屬于選擇性罪名,無論行為人非法持有的是屬于國家絕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還是屬于國家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同時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兩種密級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都只構成一罪。
如果行為人以竊取、刺探、收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后,又非法持有且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屬于牽連犯,可擇一重罪處罰。
行為人將非法持有的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故意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或人員的,非法持有行為被吸收而失去獨立意義,因此,可以直接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論處,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行為人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同時,又將該文件或資料的內容泄露出去的,其泄露行為又構成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由于泄露國家秘密罪與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之間不具有牽連關系,因此,應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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