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22 16:38:1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過失致人死亡罪(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因而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而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是行為人主觀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是由于不能預見到的原因所引起的。《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就是《刑法》第16條中所說的“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行為。可見,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二者有相似之處:都是沒有預見到行為可能致他人死亡的結果,也即二者在認識因素上具有相似之處。
但是二者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能否預見到死亡結果的發生。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為人是有預見可能性的,根據當時的自身條件、周圍的客觀環境是完全有可能預見到其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的,但是由于其內心的疏忽大意,從而造成了致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本質是應當預見卻沒有預見。而在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中,根據當時行為人的知識水平以及客觀周邊環境狀況,根本就無法對死亡結果進行預見,這種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完全超乎人類的認識水平,是基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導致了死亡結果的發生,其本質是不可能預見而沒有預見。對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無論死亡的結果如何嚴重,都不應當對行為人進行刑罰處罰,因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任何罪過,“法律不強人所難”,所以不能對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行為加以刑事追究,但是對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言,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著罪過,客觀上又造成了損害,故應當予以追究。在司法實踐中,難點在于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行為導致死亡的可能性,對此必須從主、客觀兩方面人手:在主觀方面要考慮行為人的內心心理狀態和認知水平、智力程度、職業類別,在客觀方面要考察周圍環境的復雜程度、一般人能否預見等因素,所以要求司法人員必須認真偵查、審查、審判,這就對司法人員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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