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損傷輕傷二級之眶壁骨折
發表時間:2017-10-22 15:54:3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89次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本條款中提到的眶壁骨折將單純眶內壁骨折排除在外,因為眶內壁骨折由輕微傷中的條款規定。但是如果眶內壁骨折后致眼球內陷0. 2cm以上的,就不是除外的
條件,仍可以適用本條款進行鑒定。
對于眶內壁骨折的鑒定,在原《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中》中有類似條款的規定:第九條第2項:眶部單純性骨折。在這次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將眶內壁骨折從輕傷鑒定標準中(輕傷二級)移到人體輕微傷當中去,這一點在鑒定時務必注意。
本條款中所規定的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要注意眶內壁骨折的類型,眶內壁的粉碎性骨折或骨缺損的,就不是單純性眶內壁骨折,就可以適用本條款鑒定。
依5.2面部、耳廓5.2.3輕傷一級的條款規定,兩處以上不同的眶壁骨折,其中也應當包括眶內壁骨折的這個部位,在司法鑒定要注意。
眶外側壁較堅硬,其他三壁骨質菲薄,且與額竇、篩竇、上頜竇、蝶竇相鄰,故這些鼻竇有病變時,可累及眶內組織。
在本鑒定標準的條款中有對于這些眶骨單獨骨折的專門規定,所以在發生骨折后可以按專門的鑒定條款進行鑒定,如果沒有專門條款規定的就可以按本條款中的“眶壁骨折”鑒定。
在司法實踐中單純性眶壁骨折的并不是太多,多數是合并有眶內容物的損傷,例如眼球及眼的附屬器損傷,也可以合并有眼功能的損傷,所以在司法鑒定中首先要選擇器官損傷或功能損傷鑒定,在沒有器官及功能損傷的時候才可以選擇眶壁骨折。 眶壁間由多塊骨骼組成的,鑒定時并不需要這些骨骼都骨折,只要是眶壁的組成骨骼中的一塊有骨折的,并有影像學上支持,就可以診斷為眶壁骨折,就可以引用本條款鑒定(單純性眶內壁骨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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