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30:0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選舉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破壞選舉罪)
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五十五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高檢發釋字[2006]2號)(節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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