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5 20:03:3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I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I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節錄)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主管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洋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負責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調查處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港船舶排污的監督和漁業港區水域的監視。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用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軍港水域的監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三條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節錄)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代發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四)漁業水體,是指劃定的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的水體。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節錄)
一、瀆職犯罪案件
(十九)環境監管失職案(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考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見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爿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3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乖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壘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宴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老地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
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6月17日 法釋[2013] 15號)(節錄)
第二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看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I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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