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5 20:38: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對單位行賄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對單位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節錄)
(六)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②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③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8年11月20日)(節錄)
七、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八、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九、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
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十一、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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