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的種類
發表時間:2017-11-07 15:40:2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財產罪的種類,希望能幫助大家。
1.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第263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第264條)。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犯盜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第266條)。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犯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第267條第1款)。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犯搶奪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聚眾哄搶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第268條)。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為聚集多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犯聚眾哄搶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6.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特別規定(第269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第263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必須符合下述
三個條件:(1)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這是適用第269條的前提條件;(2)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第269條的時間和手段條件;(3)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第269條的目的條件。只有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從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
7.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第276條之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也侵犯了7勞動者的合法財產權益;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有惡意欠薪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第271條第1款)。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目的。犯職務侵占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9.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然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行為(第272條第1款)。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然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挪用資金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第273條)。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特定款物專款專用、專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掌管、經手國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責任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第274條)。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犯敲詐勒索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2.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第275條)。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第276條)。侵犯的客體是生產經營活動;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犯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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