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5:10:5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麩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頁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隹的規定(二)》
第五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冷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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