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的采信
發表時間:2017-10-13 14:08:4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0次犯罪嫌疑 人和被告人在面對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的調查和指控時,心理活動非常復雜,而且經常隨著訊問人員和環節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受這些不同心理活動和狀態的影響,翻供就成為司法實踐中一種常見的現象,而且往往是供了又翻,翻了又供,多次反復,令人真假難辨。這種反復性也是口供復雜性的表現。”①司法工作人員在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問題時應當特別審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在《死刑案件證據審查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基礎上,專門規定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1.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司法實踐中,庭前一直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也可能在庭審中翻供。對于被告人庭審中翻供的,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的說明,以便結合全案案件判斷被告人翻供理由或者辯解的合理與否。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對于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的被告人,也可能由于法律威懾和真誠悔罪等因素,在庭審中作有罪供述。此種情況下,也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與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中的供述。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對于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的被告人,在庭審中仍未供述有罪的,此種情況下,更加要注意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判斷。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相印證的,不得將其在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作為認定其有罪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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