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牽連犯處理
發表時間:2017-10-17 14:23:3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94次《刑法》第140條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作出規定,即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如果生產者、銷售者既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又以虛假廣告的方式對產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欺騙宣傳的,在此情況下只能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能定虛假廣告罪。凡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通常都是利用虛假廣告作欺騙宣傳,這符合牽連犯的構成,故擇一重罪,而不適用數罪并罰的原則。但對于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來說,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如果事先并沒有與廣告主通謀的話,對其情節嚴重的行為,則應當單獨成立虛假廣告罪,而不能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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