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強制醫療的審理
發表時間:2024-12-18 17:53:0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53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醫療的審理】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百三十四條 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通知未到場的,可以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親屬到場。
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自受理強制醫療申請或者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六百三十五條 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是,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并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除外。
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會見被申請人,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
第六百三十六條 開庭審理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先由檢察員宣讀申請書,后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請人是否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是否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進行調查;調查時,先由檢察員出示證據,后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出示證據,并進行質證;必要時,可以通知鑒定人出庭對鑒定意見作出說明;
(三)法庭辯論階段,先由檢察員發言,后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發言,并進行辯論。
被申請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經審查其身體和精神狀態,認為可以出庭的,應當準許。出庭的被申請人,在法庭調查、辯論階段,可以發表意見。
檢察員宣讀申請書后,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無異議的,法庭調查可以簡化。
第六百三十七條 對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對被申請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二)被申請人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被申請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同時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三)被申請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并退回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第六百三十八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被告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經鑒定,被告人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
開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案件,應當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宣讀對被告人的法醫精神病鑒定意見,說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后依次由公訴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進行辯論。
第六百三十九條 對前條規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同時作出對被告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二)被告人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同時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三)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六百四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依照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作出處理,也可以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六百四十九條 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2019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強制醫療案件開庭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五百四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強制醫療案件審理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一)未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的;
(二)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
(三)未組成合議庭或者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合法的;
(四)未經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直接作出不開庭審理決定的;
(五)未會見被申請人的;
(六)被申請人、被告人要求出庭且具備出庭條件,未準許其出庭的;
(七)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
(八)收到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決定不當的書面糾正意見后,未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或者未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復議決定的;
(九)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決定不當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第五百四十六條 出席法庭的檢察官發現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強制醫療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記錄在案,并在休庭后及時向檢察長報告,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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