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案件上訴、抗訴的審查
發表時間:2024-12-16 10:00:4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2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上訴、抗訴案件的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抗訴期限屆滿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支持抗訴時增加抗訴對象的如何處理:抗訴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通過全案審查后可以支持或者撤回抗訴,但無權追加或者變更抗訴內容,增加的抗訴對象,應當駁回。
二審法院能否采納出庭支持抗訴的檢察人員超出抗訴書范圍提出的抗訴意見:即使檢察機關在某種場合以非書面形式表達出抗訴的意愿,但只要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抗訴書,就視為未抗訴。相對而言,法律對當事人上訴卻采取了相對寬容的態度,即只要當事人在一審判決宣告之后的法定期限內表示了不服判決而上訴的意愿,無論這種意思表示是口頭還是書面,無論是否有站得住腳的理由,都視為有效上訴。
人民法院對于出庭支持抗訴的檢察人員超出抗訴書范圍提出的抗訴意見不應采納。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抗訴案卷、證據,應當審查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一)移送上訴、抗訴案件函;
(二)上訴狀或者抗訴書;
(三)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電子文本;
(四)全部案卷、證據,包括案件審理報告和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齊全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收案;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及時補送。
第三百八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范圍的限制。
第三百八十九條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第三百九十條 共同犯罪案件,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死亡的被告人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決、裁定。
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著重審查下列內容:
(一)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二)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三)在調查、偵查、審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四)上訴、抗訴是否提出新的事實、證據;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情況;
(六)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采納情況;
(七)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合法、適當;
(八)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是否正確;
(九)第一審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第三百九十二條 第二審期間,被告人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繼續委托第一審辯護人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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