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檢察監督的虛假訴訟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發表時間:2024-01-08 10:53: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59次刑、民法律對虛假訴訟范圍規定不一,應以何者為準?
咨詢內容:當前,民事訴訟法與刑法界定的虛假訴訟范圍并不一致,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界定亦不一致。在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只有當事人惡意串通或刑法上的虛假訴訟,才屬于虛假訴訟,檢察機關才能進行監督;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訴的構成要素之一虛假即可認定為虛假訴訟,即只要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訴訟標的、訴訟請求是虛假的、捏造的,即屬于虛假訴訟,其中也包括了虛構、虛增、隱瞞部分事實等。此外,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是否限于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一方當事人虛構訴的要素是否構成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因民事檢察部門對虛假訴訟的監督均為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故該問題還需明確。(咨詢人:四川省檢察院 陳澤勇)
最高檢專家組解答意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11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主要基于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事實提起虛假訴訟大幅上升的背景,僅對合謀型虛假訴訟和惡意串通逃避執行型虛假訴訟作出了規制。而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兩高”《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是對虛假訴訟的廣義理解,強調事實本身的虛假性,即虛假訴訟也包括單方偽造證據、事實的行為。民事訴訟法與刑法對虛假訴訟的界定,本質上均是對虛假訴訟的規制,只是側重點不同。
縱觀虛假訴訟審判及檢察監督實踐,在具體辦案中法官、檢察官更多的是以廣義的理解進行把握。如一方虛構債務、偽造證據、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騙取法院作出有利判決的行為,一般被認定為構成虛假訴訟。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兩高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第2條進一步明確規定,虛假訴訟犯罪不僅包括行為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還包括一方單獨實施的行為。該意見不僅對虛假訴訟犯罪甄別、查辦具有指導意義,還對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中的線索來源、案件發現、調查核實、監督方式、犯罪線索移送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為統一界定虛假訴訟治理范圍、確保檢察機關在虛假訴訟監督中履行各項職能提供制度保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檢察機關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定部署,認清自身在查辦虛假訴訟中的角色定位,重點關注案件的虛假性,主動、依職權糾正和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維護司法權威、保護人民利益,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內容來源:檢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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