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文書中“錯誤”與“筆誤”的區別
發表時間:2023-04-24 09:23:3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7次“筆誤”和“錯誤”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一般不會導致法律文書的實體結論發生變更,不會使當事人產生歧義,不影響法律文書的效力,而后者則相反,屬于法律文書的根本錯誤,直接影響到法律文書的結論和效力。而本案中《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第二項為“追逐、攔截他人”;兩者針對的違法行為是不同的,公安機關查明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尋釁滋事行為”,但適用“追逐、攔截他人”的款項進行處罰,會使當事人產生誤解,自己的違法行為到底是“尋釁滋事”還是“追逐、攔截他人”,此外,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釋義》書中羅列了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查清事實是第一步,然后是適用法律、法規。法院審查行政行為,需要審查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屬于違法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撤銷。
實踐中,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應當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二是應當適用上位法、特別法、新法,卻適用了下位法、一般法、舊法;三是應當適用某一條款,卻適用了該法的其他條款;四是應當適用某一條款,卻沒有說明所依據的法律或者援引具體法律條文;五是適用了尚未生效或者已經失效、廢止的法律、法規等。”因此,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適用法律寫錯屬于典型的適用法律錯誤,其主張筆誤的理由不能成立,該處罰決定應依法應該撤銷。
但在實務中,由于諸多原因,行政機關可能會在法律文書中出現錯字、缺項等情況,此時不應當一概的認定為“錯誤”而撤銷行政行為,這樣會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和行政資源,導致程序的空轉,因此,復議機關或者法院應該注意區分行政執法文書中的“錯誤”與“筆誤”,依法進行處理。
行政執法文書“筆誤” 的案例:雖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錯誤”和“筆誤”的情形。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筆誤和錯誤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一般不會導致法律文書的實體結論發生變更,不會使當事人產生歧義,不影響法律文書的效力,而后者則相反,屬于法律文書的根本錯誤,直接影響到法律文書的結論和效力。具體到本案而言,雖然被上訴人如東縣國土資源局向上訴人星晨公司發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均將被告知人、被處罰人書寫為“如東縣星辰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但是,上述文書具體內容明顯針對的是上訴人星晨公司的違法用地行為,結合被上訴人如東縣國土資源局前期對上訴人星晨公司的調查、現場勘測等行為來看,被訴處罰決定中“辰”和“晨”的一字之差,不會導致被訴處罰決定產生歧義及實體結論發生變更,因而屬于筆誤。(來源于(2017)蘇06行終680號)
(一)針對行政執法文書“筆誤”的處理方式
(二)針對行政執法文書“錯誤”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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