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和解是否一定可以免于處罰?不能
發表時間:2023-01-17 09:05: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93次昨天微信的一張截圖又火了,以王思聰為名的微信號發了一條狀態:已付209萬與被毆打者和解。這一次王思聰打人事件發生后,有網友甚至表達了自己的“羨慕之情”。因為他覺得,王思聰只是把對方鼻梁打骨折了,這點輕傷不算什么,至少能夠“收獲209萬”,這有些“過年遇到貴人”的跡象。甚至更是有些媒體和律師發文,說王某某與受害人和解,可以免于處罰,這些人的觀點符合法律規定嗎?今天我會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進行分析,希望對各位粉絲能有所幫助。
一、王某聰打人的案件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的調解范圍?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知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案件,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調解成功后,公安機關不予處罰。從警情通報我們可知,王某聰被行政拘留七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行政拘留7日說明王某聰毆打他人的情節并不屬于較輕的情形,并不屬于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的范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或者自行和解,達成協議并履行后,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經過調解或者和解的案件,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前提是公安機關未作出處理決定,而在王某聰打人事件中,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對于王某聰的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基于行政行為的公定力,除非是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違法并通過法定程序程序撤銷,否則該處罰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機關和當事人都是需要執行。而王某聰與被害人的和解并不能說明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更不是復議機關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事由。王某聰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不必然導致王某聰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
綜上所述,雖然王某聰賠償了受害人209萬天價的賠償費,但其違法行為并不能免于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至于媒體或者一些律師宣傳的有錢人可以通過花錢的方式免于行政處罰,沒有法律依據。另外,通過王某聰打人事件,大家也能發現律師這個行業也是分專業的,并不是所有的律師都懂行政案件。
二、暫緩執行不等于免予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本案大概率是王某聰申請暫緩執行并提供了擔保人或者繳納了保證金,警方也認為暫緩執行不會發生社會危險,因而同意暫緩執行。如果復議機關維持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王某聰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駁回他的訴訟請求。行政訴訟判決生效之后,公安機關還應執行對王某聰作出的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綜上所述,王某聰雖然花了天價的賠償費用并且取得受害人的諒解,但如果不能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王某聰還是不能免于行政處罰的,雖然法律面前不一定是人人平等,但違法者是不能通過花錢的方式讓自己的違法行為免除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的暫緩執行相關常識
什么是行政拘留的暫緩執行?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公安機關可以對被處罰人暫不執行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的暫緩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暫時不予執行,并不意味著就不再執行。
法律依據為:《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什么情況下可以暫緩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等規定,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被處罰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如果被處罰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就不得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
2.被處罰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暫緩執行申請必須由被處罰人本人提出,其近親屬和其他人均無權提出。
3.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暫緩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1.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2.被處罰人本人提出申請
3.申請可以是書面,也可以口頭。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4.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5.提出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
6.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并送達
7.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8. 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并到公安機關將被擔保人領回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
暫緩執行后被處罰人要做什么?
1.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被處罰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1)未經決定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決定機關報告;
(3)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得干擾證人作證、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4)不得逃避、拒絕或者阻礙處罰的執行。
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公安機關不得妨礙被處罰人依法行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2.擔保人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責令被處罰人重新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不提出擔保人又不交納保證金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送拘留所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三十條
擔保人要做什么?
1.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符合條件的,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并到公安機關將被擔保人領回。
2.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保證被擔保人遵守本規定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
(2)發現被擔保人偽造證據、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3.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對擔保人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并對被擔保人恢復執行行政拘留。
4.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但被擔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或者被處罰人逃跑后,擔保人積極幫助公安機關抓獲被處罰人的,可以從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5.擔保人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責令被處罰人重新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不提出擔保人又不交納保證金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送拘留所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
保證金如何處理?
1.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2.保證金應當由銀行代收。在銀行非營業時間,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證金后的三日內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
3.公安機關應當指定辦案部門以外的法制、裝備財務等部門負責管理保證金。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4.行政拘留處罰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交納人。
5.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由決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或者部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送拘留所執行。
6.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百三十一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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