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的效力認定(證人證言的采信規則)
發表時間:2021-12-31 16:36:5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549次證據審查是刑辯律師的重要辦案技能之一,但很多律師卻忽略了法庭質證,本文談一談對證人證言如何質證的想法,供刑辯律師參考。
一、什么是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對案件事實所感知、記憶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做的客觀陳述,系刑訴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證人證言屬于言詞證據,具有主觀性和不穩定性等特點。
二、證人證言的采信規則
要掌握證人證言的質證方法,就必須先了解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了解采信規則。只有了解證人證言的采信規則,才知道從哪些方面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意見證據規則、證據能力規則、證據的合法性規則、當庭翻證的采信規則和瑕疵證據的補正質證規則均是證人證言的質證規則。
(一)意見證據規則
對于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首先要掌握意見證據規則。
意見證據規則就是說證人證言的內容應當是其親身感知的表述,不應是揣測性的、推斷性的、評論性的、推斷性的證言。
因此當辯護人在閱卷的時候發現證人證言是揣測性的、評論性的,我們可以在質證中直接講這個不能做定案根據。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意見證據規則有一條例外,當證人證言中存在揣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言語,一般是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但是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二)證據能力規則
證據能力規則,主要是證人在作證的時候,他的年齡、認知水平、記憶和表達能力和精神狀態等是否影響作證。
根據法律規定,處于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筆者認為,辯護人可以從兩方面進行質證,第一,當證人在現場的時候出現上述情況,那該證人所做的證言是否是其親身正確感知的事實,這值得商榷,律師可以重點質證這一方面;第二,當證人在作證時出現上述情況,那我們律師就可以直接說該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因為該證人證言不具備證據能力。
另外,我們律師要將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分開。證人如果不能正確表達,這個就沒有證據能力。沒有證據能力,就不得作為證據使用。證明力是指幾個都能作為證據使用,但需要比較證明力的大小。
(三)證據的合法性規則
證人證言的形成過程需要經歷三個階段:感知階段、回憶表達階段、辦案人員記錄階段。因此,要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人證言必須是合法取得的。這就要求證人證言的取得程序和方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筆者總結了以下違反合法性規則而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的幾種情形(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1.暴力、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
2.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而取得的證言;
3.沒有經過證人核對確認并簽名(蓋章)、摁指印的書面證言;
4.詢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應當提供翻譯未提供的。
總之,對證人證言的合法性要分門別類全面審查。
(四)當庭翻證的采信規則
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相互矛盾,如果證人當庭能夠對其翻證做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庭審證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五)瑕疵證據的補正與質證規則
當證人證言出現瑕疵時,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肯定的,但是必須對瑕疵證據做出補正。筆者結合自己辦案經歷簡單分享一下對有瑕疵的證人證言如何質證:
當證人證言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可以從證據的客觀性角度來質證;
詢問證人的地點不符合規定的,如茶館、飯店、看守所。這種情況下有理由懷疑可能存在司法機關采取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證的情況。辯護人可以從這個角度出發進行質證;
詢問證人沒有告知其權利和義務的,可以從證人是否受欺騙或威脅的角度出發進行質證;
如果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間段內,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的證人,這種情況下從證據的客觀性考察是否有偽造證據的角度出發進行質證。
三、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
針對上述證人證言的質證規則,結合司法實踐,筆者總結了以下幾種常見的不能做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
(一)證言內容不是證人直接感知的
證人證言必須是證人直接感知的事情,為原始證據,如果是復制或者經過轉述的證言,為傳來證據,是不具備證據能力的。
筆者辦理的一起強奸案中,因“被害人”是在案發后半年后去報案的,無直接證據證明我的當事人存在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偵查機關傳喚了很多當地村民進行取證,其中不乏關于我的當事人的品行證據,但是筆者從證人證言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以及該證言與指控的涉案事實不具關聯性進行質證,尋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二)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生理和精神狀態影響作證的
生理上有缺陷,或者精神狀態有障礙的的人,均影響其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因犯罪的隱蔽性,證人感知一般是片段的、非系統的。因此,感知能力如何,對于證言準確與否、全面與否影響較大。當證人作證時神志不清,精神有缺陷,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其所做的證言是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
(三)暴力、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偵查機關收集證人證言時,不得使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暗示等禁止性手段,否則參照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予以強制排除。
(四)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
為防止詢問人員人為地“串證”,保證證人獨立地作證,法律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實務中,詢問人員往往是事后補簽名,筆錄出現同一時間段,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如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則不能采信該證言。
(五)詢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應當提供翻譯未提供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訊問筆錄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蓖恚儐柮@、啞等特殊證人的,應當提供翻譯幫助。需要注意的是,聾啞手語有普通話版和方言版,當特殊證言內容真實性存疑時,需要實質審查翻譯的準確性與規范性。
(六)筆錄未經證人核對簽名確認的
為保證書面證言真實反映證人陳述的實際情況,及時固定證據,法律規定書面證言的形式要件,即詢問筆錄應當經證人核對,證人不能正常閱讀核對的,應當向他宣讀。筆錄有遺漏或錯誤之處,可以予以補充或修改。必要時,證人可以提供親筆證言。因此,書面證言未經證人核對并簽名、捺指印的,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系由證人本人提供,無法確認其真實性。
(七)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因此,當詢問證人是在例如看守所等可能對證人心理產生壓力的地方,又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根據。但是筆者在辦理的一些刑事案件中,會出現嫌疑人向證人角色轉換的情況。例如某詐騙公司,剛開始偵查人員把涉嫌詐騙的公司一鍋端,并對所有人員一一做了訊問筆錄,后來發現其中有很多剛進入公司的新員工,并不了解公司的運營模式,主觀上并沒有詐騙的共同故意,因此這類人可能轉換為本案證人,其證言即是其在看守所或者辦案機關所作的“供述”,此時,辯護人可以從這一方向進行質證。
(八)證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所做的證言對當事人不利的
筆者在辦理的一些暴力型犯罪案件中,經常會發現與受害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出現,這時,辯護人要有敏銳的嗅覺,對這些證言進行區分,當此類證人言是對當事人有利的,那我們律師肯定不會當庭提出疑問,但是當這些證言偏向受害人,帶有主觀感情時,我們可以提出該證言與本案受害人有利害關系,真實性和客觀性存疑。
(九)有瑕疵的證人證言,不能做出補正的
筆者在前面瑕疵證人證言的質證規則中已經提及,在此不再贅述。
(十)立案前收集,立案后未重新收集的
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違法時,發現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會將材料一并移送至司法機關,其中不乏有證人證言等證據,辯護人認為,當偵查機關決定刑事立案后,應該重新收集證人證言,以保證收集程序和方法合法,并保證客觀性。畢竟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是不同的概念,證人在上述兩種類型案件中,其所面臨的詢問主體和心理壓力都會不同,因此無法保證其此前在行政機關所做的證言的客觀性。此時,辯護人可以從這方面著手進行質證。
(十一)未成年證人未通知合適的成年人到場
因未成年人的認知和心智能力的不足,為保證未成年證人能坦然、正確作證,合適的成年家屬在場可以彌補上述不足。因此,當證人證言中有未成年的證言時,辯護人可以從這一方面進行質證,看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看是否記錄在案了。
(十二)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拒絕作證的,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四、證人證言的其他質證技巧
(一)多份證人證言出現雷同時的質證
在司法實踐,經常會遇到一些經濟類犯罪,在此類案件中,會有大量的受害者,也會有大量的證人證言。例如筆者辦理的一起非吸案中,受害者投資交錢時有其他親朋好友隨同,因此,這類案件中會有多份證人證言,實踐中甚至會出現受害者以及證人組建微信群,共同維權的情況,他們會在群里統一口徑,所做的陳述大多雷同或者一致。但是根據常理判斷,每個人的社會經歷、學識和涉案經歷肯定千差萬別。當此類案件中,出現多份言詞證據雷同時,辯護人可以從其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著手進行質證。
(二)同一證人多次證言之間互相矛盾
當同一證人出庭作證時,如果其庭上證言和庭前證言不一致,并能做出合理解釋或者結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當庭證言。當證人未出庭作證,但其多次書面證言之間互相矛盾時,我們辯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進行質證:如有矛盾,需要分析矛盾是否符合邏輯與經驗,如果是根本性矛盾,證言則謹慎采納,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評判。
(三)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相互矛盾時的質證
辯護人在查閱刑事卷宗時,要重點審查不同種類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疑點,如果存在上述情況,那我們辯護人在質證中就要一陣見血的提出,并懇請法庭綜合全案證據,重點審查。
(四)公訴機關出示不完整證人證言的質證
在實踐當中,我們會發現這樣的問題,公訴人所出示的證據并不是全面的,并不是一份全面的筆錄,只節選對自己指控犯罪有利的一部分,例如,在一起故意傷害案的案件中,公訴人只是摘要宣讀了其中某個證人的證言,用以證明被告人用什么樣的手段把被害人哪個地方捅傷了。但是在卷宗當中筆錄問的是很全面的,可能其他筆錄內容能證明對被告人有利的情形,那此時辯護人應該怎么辦呢?
首先,辯護人應該及時提出公訴人宣讀的言詞證據不完整,要求公訴人完整展示。根據《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出庭舉證質證工作指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訴人舉證,一般應當全面出示證據;出示、宣讀、播放每一份(組)證據時,一般應當出示證據的全部內容。而且明確規定“根據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以及庭前會議確定的舉證方式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也可以簡化出示,但不得隨意刪減、斷章取義。并當庭告訴法官,這份證據除了證明被告人對被害人有施加傷害的行為之外,它還證明了對被告人有利的另外一個情況,請法庭看卷宗的第幾頁。這就是用質證的方法把律師想告訴法庭的辯護事實告訴給法庭,提請法庭重視。
其次,辯護人對這種情況要選擇合適的方法。當公訴人沒有及時整理完整的證人證言時,為防止當庭翻閱卷宗,我們辯護人也可以請示法庭,請求在質證過程中補充宣讀有利于被告人的言詞證據,并加以分析。
五、結語
結合法律規定,聯系辦案經歷,借鑒刑辯同仁的優秀經驗,對證人證言的質證進行了上述總結。但是紙上得來終覺淺,覺知此事要躬行。對證人證言如何質證?還是要回歸到具體的個案中,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分析,恰當的評判其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以及證明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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