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和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有區別的。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歸屬國家所有以外,農村的宅基地,自留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有償使用。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好,管理好和合理利用好土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登記,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五十年,耕地承包期滿后依法可以相應延長,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的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協議,有保護好和合理利用耕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