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律師解答:對“部分篡改型”行為應
發表時間:2020-01-11 11:47:3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16次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看,對于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即“無中生有”型行為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刑事責任是明確的。
但對于隱瞞債務已經部分清償的事實,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部分篡改型”行為是否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進而追究行為人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的角度看,“部分篡改型”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當該行為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時,可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部分篡改型”行為一般不構成詐騙罪。
但在“套路貸”過程中,通過隱瞞部分債務已經償還的事實,或者虛構部分事實、篡改證據部分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人履行虛高債務的,因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可以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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