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的刑辯必備知識
發表時間:2021-05-14 10:46:2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7次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或者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刑法修正案(七)》對本罪的罪狀等進行了修改。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本罪在刑事辯護中,應當重點掌握以下知識:
逃稅罪的相關規定
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單位有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已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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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本罪在刑事辯護中,應當重點掌握以下知識:
逃稅罪的相關規定
· 逃稅罪的刑法規定
· 逃稅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 南京刑辯律師簡析逃稅罪
· 逃稅罪的構成要件
· 逃稅罪的認定(1)
· 逃稅罪的認定(2)
單位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的,構成逃稅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逃稅數額巨大并上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單位有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已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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