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再審案件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匯總
發表時間:2023-02-11 05:35:4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2次《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法釋〔2001〕31號)
第二十五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在作出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法〔2003〕163號)
第三條規定:“準確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規定……對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羈押期限已滿時必須立即釋放,如偵查、起訴、審判活動尚未完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充分發揮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兩項強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統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
第三條規定:“對已被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要繼續審理的,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第六條規定:“對于審理后,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無法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堅決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絕不能搞懸案、疑案,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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